《滁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14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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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26日,《滁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滁民办〔2023〕2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实施。现就《操作规程》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落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113号)以及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等政策规定,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力度,需要对《滁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滁民办〔2021〕50号)进行修订完善。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低保制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根据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制度实施情况,在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

    三、起草过程

    2023年9月,成立起草小组,充分梳理近年来国家和省级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状,逐条比对原《滁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滁民办〔2021〕50号)内容,着手开展修订工作,起草了修订送审稿。经反复研究、深入开展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9月底,与市财政局反复沟通协商并同意我们征求意见稿,10月上旬,与市财政局联合书面征求各县级民政局、财政局、市纪委、市审计局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在充分吸纳各地各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送审稿。

    四、工作总体目标

    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五、主要内容

    《操作规程》共九章五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乡镇(街道)应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集中审核确认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是确认低保对象的4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三)低保工作程序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和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的程序实施。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1.市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户籍所在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2.同一县(市、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实现县域内通办。

    3.我市户籍人口居住在市域外的,如经常居住地可申请办理低保,原则上在当地办理;如经常居住地不予办理,可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通过信函索证或赴外地核查等方式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

    4.外地户籍人口居住在我市的,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无我市户籍人口,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我市户籍人口,可由我市户籍人口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四)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情况。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各地应根据以上因素综合评估家庭困难程度。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五)低保审核确认单位应当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财产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书面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六、惠民利企创新举措

    (一)新增了我市户籍人口居住在省外、外省户籍人口居住在我市这两种情况低保的申请方式,为困难群众申请低保提供便利。

    (二)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简化优化部分审核确认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提升办理效率。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5个工作日”。

    (三)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要求后,可以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七、保障措施

    一是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较为稳定的家庭,每年核查1次;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每半年核查1次,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是严格低保动态管理调整。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如实申报,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后,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业务经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时召开联审联批会议,及时做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的决定。县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运用我市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及时关注并殡葬预警信息,及时将死亡人员实行动态调整,次月起停止发放低保金,坚决杜绝“死人吃低保”现象的发生。

    三是加强基础档案管理。建立低保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低保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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